男女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根据国内大多数区域的风俗,男方都要筹备一笔数目不小的钱当做彩礼赠给女方,同时还要为女方购买钻戒、项链、耳环等金银首饰,其中大家常说的像三金、五金这部分都是必不可少的。那样有人会产生疑问,三金是是彩礼的一部分,还是单独的赠与呢?彩礼到底是如何划分的?让大家一块儿认识下。
一、三金是彩礼还是赠与
三金到底是是彩礼还是赠与?大家主要要依据男方的赠与目的来决定。
状况一:恋爱过程中的自愿赠与
若是男女双方还在交往过程中,未到谈婚论嫁的地步,这个时候男方自愿免费地购买了三金等首饰赠与女方,此时的三金,不是彩礼范畴,是一种无条件的赠与。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状况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假如男方是以两人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给女方的三金等首饰,这种情形下的赠与则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不是一般的免费赠与,三金是彩礼的范围。
所以,三金是彩礼还是赠与,要看赠与人也就是男方是以什么目的赠送给女方的哦。
二、彩礼除去钱还包含什么
第一大家先来认识一个定义,啥是彩礼?
彩礼是男女婚约初步达成时,男方需要赠与女方的聘金和聘礼,这部分统称为彩礼。
也就是说,大家常说的彩礼钱其实就是聘金,而伴随彩礼钱附赠的金银首饰、房屋、车子等等,这部分就是聘礼,两样加起来,才算是真的意义上的彩礼。
那容易见到的结婚彩礼都包括什么呢?依据腾讯新闻谷雨数据《2020年国人彩礼调查》显示,彩礼除去钱还包含以下这部分物品:
1、 金银首饰
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三金、五金,或者额外购买为结婚筹备的珠宝首饰等。
2、 房地产
房屋也可以作为聘礼的一部分,而且肯定意义上还能抵扣彩礼。大家都知道目前各个区域的房价都非常高,男方家假如全款买了房或者付了首付,女方相对要的彩礼也会少一些。
3、 烟酒
烟酒作为google关键词排名第三的聘礼,在结婚宴会上当然也是必不可少的。孝顺老丈人或者家里的男士长辈,拿几瓶好烟好酒,他们也会感觉送到心坎里了。
4、 车子
目前结婚常见需要有车有房,车子作为代步工具也是非常容易见到的聘礼了。假如经济条件很好,可以房车配齐,假如只能选其一,还是先买房来的实在,车子可以作为女方的嫁妆带回来。
5、 家用电器
新房里的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电视之类的家用电器,也是烧钱的大头,经济条件允许的话,能配齐就配齐。
6、 家具
衣柜、婚床、沙发、茶几、餐桌之类的家具,也可以依据个人经济情况来,作为聘礼的一部分也非常实在,都是要用的东西。
7、 其他
像床上四件套、锅碗瓢盆、热水壶、水杯、睡衣、枕头……这部分生活用品,也可以作为聘礼,不过通常都是女方来置办这部分,男方主要购买大件。
三、退婚三金和彩礼能返还吗
退婚三金和彩礼是不是要全部归还给男方,要依据具体状况来判断。
状况一【未领取结婚证】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不可以认定为夫妻关系,不论是不是已经同居,或同居时长不满两年,处于司法上的诉讼年限之内,都需要退还男方所赠予的彩礼,只不过在退还数额上有差别。
2、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这样的情况可以确定不予返还彩礼。男女双方已经同居,且时间长达两年以上,从世俗观念来看,一旦举行过结婚仪式且一同生活的男女就被视为已经结婚的标志,双方已经成为了一家人,其女人的道德评价在社会上就会减少,因此依据风俗,这样的情况下的彩礼不予返还。
3、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愈加结实,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家庭。假如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样的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同意的彩礼确已用于一同生活的
一方面,这样的情况下是返还不可以;另一方面来讲,彩礼用于一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一同财产相混淆,也不应当返还。但女方需要拿出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确实用于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等需要并实质支出,比如:男女双方患病花费、一同经营资金投入等。
状况二【已领取结婚证】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样的情况下彩礼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从理论上、司法规定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都是一致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离婚,但确未一同生活的
男女双方已经领取结婚证,是法律认定的夫妻关系。即便已经办了结婚典礼,在亲戚朋友圈里公开了两人关系,无论从婚俗风俗上看还是司法层面看,两人都已经是合法夫妻。但只须两人没名副其实的一同生活在一块,没实行夫妻之实,这样的情况下退婚,并要回彩礼是完全可以的。
3、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首要条件下,结婚以前给付彩礼并离婚,造成给付生活活困难的
一方家庭本就不富裕,但为了达成两人婚约的达成,努力借凑或掏空积蓄来成全这桩婚姻,在结婚以前给予了女方彩礼。而后因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离婚的,因彩礼问题使得原家庭生活困难的状况下,需要归还所给予的彩礼。如此规定是以防出现骗婚、人财两失,对给付人家庭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
4、在婚约存续期间,当事人死亡的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料之外事故死亡,也会给他们带来非常大的痛苦。这样的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非当事人的意愿,假如再需要将彩礼返还,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返还的应予除外。
由上可见,涉及到彩礼争议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法律也不可以一刀切,需要依据实质状况来判断,日常的情形可能会愈加复杂,婚约非儿戏,大伙在结婚之前务必要分析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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