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内《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另外,再婚的需要出具离婚证等婚姻证明材料,集体户口的当事人需要携带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籍证明。
一、领证的材料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户口本。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再婚的需要携带当今婚姻情况证明或离婚的有关证明材料。
5、三张两寸的最近半身免冠双人合照。
注意: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可以采用有效的临时证件。
二、结婚登记需要注意的地方
1、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在民政部门上班的时间办理,一般民政局上班时间为周一到周五。
2、办理结婚登记的新人需要携带好领证所需证件,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结婚登记,不可以异地办理。
3、注意校对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本人身份证是不是一致,信息也要维持一致,不可以有错别字。
4、因故不可以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备效的临时身份证。
5、过期或因其他起因失去效力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证件,是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的。
6、集体户口的当事人领证,需要当事人先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携带户籍证明去办理结婚登记。
7、再婚的当事人需要另外携带离婚证等能证明婚姻情况的离婚证件。
8、需要本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