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本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2张二寸照片,在本辖区婚姻登记处直接开具。但自2020年起未婚证明已取消开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便捷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需要,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情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依据当事人所涉事情,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区域)的XX公证事情采用,用于其他事情无效。”
即:除对涉台和通知中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情仍可继续出具未婚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且出具证明时应注明证明的可采用范围。

二、各地要高度看重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民政部关于加大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民函〔2013〕183号)确定的各项任务。省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人力投入,不断健全本省(区、市)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快纸质历史数据补录工作进度,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状况提供有力支撑。
即:各地的民政部门应做好婚姻登记信息化的工作,将纸质数据补录到本省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中,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状况查看提供便利。
三、做好政策落实和宣传工作。各地要从转变政府职能、便捷群众办事创业和坚持依法行政的角度,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手段,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根据政务公开的需要,在办事窗口(大厅)公告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有关规定,并通过多种渠道尤其是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媒体大力宣传,打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即:通过政策落实和网络等新媒体做好宣传工作,使婚姻登记中有关的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